給付醫療費用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小字,106年度,1388號
SLEV,106,士小,1388,2017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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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小字第1388號
原   告 醫療財團法人徐元智先生醫藥基金會亞東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林芳郁
訴訟代理人 雷家榮
被   告 謝隆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6 年11月29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另請原告提出本件PRP 相關醫療行為之全部病歷影本及有告知被告並取得其同意之相關證明,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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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