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士簡字第64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雲虎
沈汝健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調偵字第9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雲虎犯公然侮辱罪,科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沈汝健犯公然侮辱罪,科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張雲虎、沈汝健互相有所不滿,欲表達心中之氣 憤,於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地,以不當言詞互相辱罵,實 屬不該,併衡諸其犯罪之動機、犯罪時所受之刺激、告訴人 受害之程度、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項、第454 條第2項 ,刑法第309 條第1項、第42 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