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字,106年度,825號
CYEV,106,嘉簡,825,2017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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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簡字第825號
原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天元林宗德
支付命令(106 年度司促字第8580號),惟被告林天元林宗德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20,0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69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50,1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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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