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小字,106年度,693號
CYEV,106,嘉小,693,2017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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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小字第693號
原   告 石俊雄
被   告 王瀚陽
被   告 紘儀生命禮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冠承
代 理 人 石敬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其與被告紘儀生命禮儀有限公司簽訂代 理合約書,代理被告紘儀生命禮儀有限公司銷售「金琉璃生 前契約」,事後被告紘儀生命禮儀有限公司終止委託銷售「 金琉璃生前契約」,卻未將保證金返還原告,經與被告紘儀 生命禮儀有限公司之代表被告王瀚陽洽談,亦僅部分返還, 尚欠保證金餘款新臺幣36,000元未返還等語。惟查,被告紘 儀生命禮儀有限公司之設立地為新北市○○區○○路000○0 號,被告王瀚陽之戶籍地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0 弄 00○0 號,有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在 卷可佐,故本院對本案並無管轄權。準此,本件被告兩人住 所地均在新北市,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然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屬違誤,揆諸前開規定,爰依職權 裁定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書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抗告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侯麗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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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紘儀生命禮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