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小字,106年度,689號
CYEV,106,嘉小,689,2017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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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嘉小字第689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一敏
訴訟代理人 鄭如妙
      葉嘉泰
被   告 莊河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
月1日經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柒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其中新臺幣柒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其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附註: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起訴狀所載。二:依平均法計算零件折舊之計算式(元以下4捨5入)。零件殘價 :8770÷(5+1)=1462。(系爭汽車於98年10月出廠,事故時 汽車已逾5年耐用年限,依平均法,以汽車出廠後第5年折舊 後之殘值作為修繕零件之殘餘價值)
三:得請求賠償車輛修繕費用之計算式工資4460元+零件折舊後 之價值1462元+烤漆13807元=19729。四:本件車禍事故之過失比例,應由被告負擔全部之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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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