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嘉小字第667號
原 告 帝谷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進隆
訴訟代理人 董世名
被 告 魏士堂即禾豐通信企業社
張莉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2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90,128元,及均自民國106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侯麗茹
附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起訴狀及言詞辯論筆 錄所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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