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嘉小字第59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吳祐吉
被 告 黃鏵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1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4,340元,及其中新臺幣89,801元自民國106年9月8日起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1,35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侯麗茹
附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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