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會款
員林簡易庭(民事),員簡字,106年度,215號
OLEV,106,員簡,215,2017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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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員簡字第215號
原   告 賴江淑
      洪賴球
      謝溫進
兼上列三位
原告共同訴
訟代理人  吳綿
原   告 王木火
      林建宏
      陳淑凌
      鍾全忠
      何芳美
      葛曉明
      陳誼蓁
一、原告與被告陳黃碧姿林麗美黃進埤、邱黃柔、黃秀如間
  請求給付會款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關於被告黃秀如
  部分)。
 ㈠原告應提出被告陳黃碧姿林麗美黃進埤、邱黃柔、黃秀
  如之最新戶籍謄本各1份(記事欄勿省略)。
 ㈡提出民事準備書狀(載明:聲明、事實及理由、証物),且
  如有合會契約、會單與交付會款證明,應一併提出。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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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