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投簡聲字第26號
聲 請 人 林紡
陳錫懷
相 對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振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 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 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 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 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 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依此可知強制執行程序如已終結 ,自不生停止強制執行之問題。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已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由,聲請停止本院 106 年度司執字第18305 號清償票款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 惟查,本院106 年度司執字第18305 號強制執行事件,相對 人已於民國106 年11月3 日具狀撤回強制執行,此有相對人 所提蓋有本院收文章戳之民事聲請狀1 紙在卷可查,該強制 執行程序既經相對人撤回執行而終結在案,即無停止強制執 行之必要,聲請人之聲請,非有理由,應予駁回。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蕭元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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