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投司簡調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徐炎焜等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聲請調解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撤銷遺產分割協議而聲請調解 ,經本院於106年9月28日以投簡美民安106投司簡暫調字第 327 號函檢附聲請人提出之民事調解聲請書繕本並通知相對 人就該函送達翌日起七日內陳明有無調解意願,倘逾期未陳 報,本院將視為相對人無調解意願,惟相對人徐炎焜、徐正 德、徐丞弘、徐玉妹、蔡徐素端、徐素琴、徐素鳳、徐素瓊 逾期迄未回覆,亦難以期待相對人全體實際到庭調解,足認 調解顯無成立之望,揆諸前述規定,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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