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報酬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投司小調字,106年度,165號
NTEV,106,投司小調,165,2017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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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投司小調字第165號
聲 請 人 謝玉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李秀英間給付服務報酬事件聲請調解,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調解之聲請,相對人於民國106年10月16日具狀 陳報稱其無調解意願,不願到庭調解等語,此有相對人提出 之調解意願調查表附卷可稽,足堪認定,本件調解顯無成立 之望。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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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