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6年度港小字第76號
原 告 粘建興即超峰汽車材料行
訴訟代理人 張振緯
粘佩蓉
被 告 呂信億即呂水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零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捌仟零伍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家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