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簡字第936號
原 告 格林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成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霸國際物流有限公司間給付運費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448,038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4,8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繳納(被告於調解期日時
曾抗辯稱本件運送部分其已另行對原告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現已
繫屬二審,故不願給付運費等語,則該案似與本件有關,惟程序
上原告本件起訴依法需先繳費,但繳費非即代表本件即可獲勝訴
判決,原告應自行斟酌),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潘建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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