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簡字,106年度,1085號
NHEV,106,湖簡,1085,2017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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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簡字第1085號
原   告 健準塑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姿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鼎香食品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之記載應核
定為新臺幣171,7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880 元(惟依原告起訴狀記載,原告本件起訴係請
求被告給付貨款170,100 元、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郵資100
元、假扣押聲請費1,000 元,惟原告似針對同一筆貨款170,100
元已對同一被告先聲請支付命令,經同一被告聲明異議後視為起
訴,現繫屬於本院106 年度湖簡字1086號,則原告針對同一貨款
現繫屬於本院2 個案件可能為同一之訴,似應已先聲請支付命令
部分才屬合法,而本件針對可能為同一貨款請求部分因起訴在後
可能並非合法,惟若原告就本件若仍欲進行訴訟程序,依先程序
後實體規定,仍需先繳費,但不見得最後可獲得勝訴判決,原告
應自行斟酌或詢問相關規定後辦理)。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繳
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潘建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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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健準塑膠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鼎香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