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小字,106年度,784號
NHEV,106,湖小,784,2017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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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湖小字第784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謝婷宇 
被   告 杜國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1月7 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壹仟參佰肆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 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 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8條第1 項規定,僅記載主文, 省略理由要領。
三、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 條 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 幣1,000 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以上正本係原本作成。
被告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附表:
┌─┬─────┬─────────┬─────────┐
│編│計息本金金│第一段利息 │第二段利息 │
│號│額(新臺幣│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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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7萬4,405元│自民國95年5 月12日│自104 年9 月1 日起│
│ │ │起至104 年8 月31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 │ │止,按年息20% 計算│15% 計算之利息。 │
│ │ │之利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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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