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簡字第327號
上 訴 人 凱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揚威
訴訟代理人 葉忠翮
複 代理人 蔡瓏祺
被上 訴 人 邱柏元
邱炫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柏元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6 年9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99,685 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4,8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之1 第3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薛巧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劉彩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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