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保險小字第53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訴訟代理人 戴志祥
王乙樺
被 告 周劉蘭英(即周廷健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周劉蘭英為被告周廷健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 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定有明文。上開條 文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 ,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5 條第 1 項、第2 項、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周廷健於起訴後之民國106 年1 月13日死亡,其繼承人 及原告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經查周劉蘭英為該被告之繼 承人,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 爰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周劉蘭英為被告周廷健之承受訴訟 人,並續行本件訴訟。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晴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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