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小字,105年度,1255號
CLEV,105,壢小,1255,20171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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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小字第1255號
原   告 魏明鳳
      徐楠昌
      徐翠吟
被   告 陳郁婷
      廣眾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長焜
訴訟代理人 何維孝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2 月24日所為之
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位關於「廣眾企業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廣眾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楊長焜」。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 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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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廣眾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