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簡字第19號
原 告 李家銘
訴訟代理人 張郁璇
被 告 袁明鈴
法定代理人 袁芳勇
被 告 黃麗華(張許來春承受訴訟人)
黃麗錦(張許來春承受訴訟人)
張秧郘(張許來春承受訴訟人)
張麗貞(張許來春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七日下午三時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黃晴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