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等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6年度,2061號
SJEV,106,重簡,2061,2017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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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2061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原告與被告陳傳銘等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因被告陳傳銘
於起訴前已死亡,不具權利能力,並非適格之當事人;又本件代
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係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對於全體繼承人需
合一確定。是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被告陳傳
銘之繼承人為被告,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姚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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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