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小字第2755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被 告 林浩緯
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中市○○區○○路○段000號,有戶 籍查詢資料一紙在卷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姚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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