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小字第2730號
原 告 帝國新都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許文吉
被 告 陳奕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消防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貳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伍佰元,尚應補繳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伍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