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小字第2508號
原 告 彭子釗
被 告 尤承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106年11月8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
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 姚孟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