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三重簡易庭(刑事),重秩字,106年度,104號
SJEM,106,重秩,104,2017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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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106年度重秩字第104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
被移送人  朱自清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6年11月8日新北警莊刑字第106348066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朱自清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處罰鍰新臺幣壹仟捌佰元。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一)時間:民國106年9月13日23時53分許。(二)地點:新北市○○區○○路00號前。
(三)行為: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相加, 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證人呂尚霖於警詢中之證言。
(三)警員職務報告、現場照片、譯文及光碟在卷可稽。(四)經警於上開時、地當場查獲。
三、核被移送人所為,係涉犯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之於 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相加,尚未達強 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之規定,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反之手段、 違反義務之程度、上開非行所生之危害等情,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罰鍰,以資懲儆。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5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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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