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簡字,106年度,37號
FSEV,106,鳳簡,37,2017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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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簡字第37號
原   告 林繼
訴訟代理人 鄭曉東律師
      魏緒孟律師
被   告 陳政文
      簡建成
      簡思賢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陳哲偉律師
被   告 林耀輝  住高雄市○○區○○路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梁正崑  住高雄市○○區○○街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林正茂  住高雄市○○區○○路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林元興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林受星  住高雄市○○區○○路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張志宏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蔡義雄  住高雄市○○區○○路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林銘震  住高雄市○○區○○路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蔡誠輔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林福賢  住高雄市○○區○○路00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林進生  住高雄市○○區○○路00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蔡瑩輝  住高雄市○○區○○路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前列12人共
同訴訟代理
人     鄭乙仙  住高雄市○○區○○路00巷0號23樓之1
被告兼簡國
雄之繼承人 陳政輝  住高雄市○○區○○路00○00號8樓
           居高雄市○○區○○路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被告陳政輝為被告簡國雄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 法第168 條定有明文。又上開條文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 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 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 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5 條、第178 條亦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被告簡國雄於起訴後之民國106 年1 月12日死亡 ,因原告聲明由被告陳政輝承受訴訟,查被告簡國雄之法定 繼承人應為其弟即被告陳政輝(按簡國雄之父母已歿及其餘 兄弟姊妹洪陳美雀翁陳碧珠陳政文均拋棄繼承),此有 簡國雄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戶籍謄本、臺灣高 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6 年9 月18日高少家美家司金106 司繼 字第1087號函等在卷可稽。原告聲請應予准許,爰裁定命被 告陳政輝承受並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黃奕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書 記 官 王翌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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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