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小字,106年度,685號
FSEV,106,鳳小,685,2017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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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訴訟代理人 陶亞芳
被   告 王忠銘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鳳小字第685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6 年10月25日上午10時2 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本院鳳山簡易
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劉傑民
  書記官 林雅姿
  通 譯 王清明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壹萬玖仟零貳拾伍元,及其中壹萬柒仟肆佰零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 林雅姿
法 官 劉傑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林雅姿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合計 1,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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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