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小字第58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孫宗慧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9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9,239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 之32第2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