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小字,106年度,586號
FSEV,106,鳳小,586,20171016,2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小字第58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孫宗慧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9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9,239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 之32第2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