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91號
原 告 柯明成
柯王美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仁偉 會計師
被 告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代 表 人 洪吉山
訴訟代理人 蔡雲蘭
施佩君
上列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事件,經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原定中華
民國106年10月31日宣判,茲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期日延展至中華民國106年11月3日下午4時。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行政訴訟法第87條第2項 、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91號綜合所得稅事件,原定於106年 10月31日下午4時宣判,惟因本件訴訟認有變更宣示判決期 日之重大事由。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當日人往返奔 波,並節省司法資源,本院認有必要,爰延展宣判期日如主 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吳 永 宋
法官 黃 堯 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江 如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