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476號
原 告 高雄市鹽埕區七賢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文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趙景武之繼承人間給付管理費等事件,原告起訴
時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7
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又原告起訴時,起訴狀並未
載明被告之確實姓名、身分證字號之年籍資料暨檢附繼承系統表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及補正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勿略)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相關資料暨繼承系統表,逾期未繳
或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淑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曹德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