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6年度,1447號
KSEV,106,雄補,1447,2017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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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447號
原   告 謝春華 
訴訟代理人 蔡明樹律師
      莊雯琇律師
被   告 挪亞方舟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中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其請求
給付之票款金額各為新臺幣(下同)353,500 元、373,700 元、
432,700 元,合計1,159,9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484元;
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6 年度雄救字第101 號受理
中,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
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
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五日內,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寶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素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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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挪亞方舟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方舟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