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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6年度,1408號
KSEV,106,雄補,1408,2017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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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408號
原   告 奇妍晴川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桂華
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陳美霖發支付命令
,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
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666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
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韻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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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