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381號
原 告 阮妙賢
訴訟代理人 蔡坤煌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凌群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者,應以判決
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
院之民事庭,就此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
3 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查原告前對被告所提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經本院106 年度附民字第195 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以刑事案件部分業經本院106 年度易字第253 號刑事判決諭知判
決不受理在案,然因原告訴訟代理人當庭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為
由,而移送至本院民事庭審理,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
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建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