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6年度,1379號
KSEV,106,雄補,1379,2017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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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379號
原   告 李世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趙博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芷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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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