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簡字第566號
原 告 唐中盛
被 告 國安中山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謝韋均
訴訟代理人 鄭曉東律師
魏緒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有傳喚證人吳素珠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陳恩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