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06年度,2130號
KSEV,106,雄簡,2130,2017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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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簡字第2130號
原   告 黃健治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政謀的繼承人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此觀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之規定自明。二、經查,原告起訴尚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2 月 2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原告逾期迄今仍 未補正,有本院簡易庭查詢簡答表1 份在卷足據,其訴不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
書 記 官 吳韻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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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