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06年度,1286號
KSEV,106,雄簡,1286,2017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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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雄簡字第1286號
原   告 李泓逸
法定代理人 李韶華
訴訟代理人 李許秀涼
被   告 羅駿傳
兼 法 定 羅毓維
代 理 人
      施慧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羅駿傳與原告和一群同學,於民國104年6月 11日中午某時許,在高雄市莊敬國小玩丟紙球遊戲,詎被告 羅駿傳於手邊紙球丟畢,忽改拿地上石頭當作紙球丟擲,不 知情之原告撲接該球,致受有「左上正中門牙牙齒硬組織之 其他疾病(牙齒斷裂),經牙科局部麻醉後拔除該顆牙齒( 簡單性拔牙),傷口予以縫合二針」之傷害等傷害,經鑫豐 牙醫診所(下稱鑫豐診所)診療結果,認定應進行植牙治療 計畫,所需費用為新臺幣(下同)108,000 元。又原告因受 此不法侵害,變得不太愛笑,也不太愛開口,更有畏縮及害 怕人群現象,亦造成原告身、心上一定之創傷,是此部分請 求精神慰撫金50,000元。另被告羅毓維施慧貞為被告羅駿 傳之法定代理人,就上開被告羅駿傳之侵權行為應負連帶損 害賠償責任,為此,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 187 條第1 項、第193 條第1 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58,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二、被告則以:被告羅駿傳於前揭時地與原告及同學若干人在莊 敬國小一起玩丟紙球遊戲,期間誰丟誰撿,為何僅認定由被 告羅駿傳造成原告損害?當時所處的位置、談話內容與角度 何能證明損害責任?被告羅駿傳於損害之發生有無因果關係 及歸屬責任存在,尚有疑義。又牙齒之斷裂亦有可能是原告 撲接紙球撞擊地面上土石所造成的自傷,或撲接時為自己手 臂碰撞等自招損害之情形,原告就此等損害之擴大應與有過 失。再者,被告羅駿傳之法定代理人對於其及同學間之玩樂 活動,致生受傷,業已顧及渠等間同窗及道義之情誼,主動 給予1 萬多元為關懷之意,孰料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卻將此



認定被告必須全部負擔原告之損害,實有失公允等語,資為 抗辯,並聲明:(一)原告之訴駁回。(二)如受不利益之 判決,願供擔保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 第18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 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亦有 明文。又以侵權行為為原因,請求回復原狀或賠償損害者, 應就其權利被侵害之事實負立證之責。此有最高法院19年度 上字第38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本件原告固主張被告羅駿傳 於前揭時地與原告及同學若干人在莊敬國小一起玩丟紙球遊 戲,因被告羅駿傳改拿地上石頭當作紙球丟擲,不知情之原 告撲接該球,致原告受有上揭傷勢等語,惟此經被告所否認 ,揆諸前揭說明,原告自應就被告有直接傷害原告之事實負 舉證責任,先予敘明。惟查原告並未就其所受上開傷勢確係 直接源自被告丟擲石頭所致乙節,提出相關具體事證,以實 其說,自難僅憑原告片面之詞,遽認被告有為上開侵權行為 。再者,縱認原告係因被告羅駿傳丟擲石頭,為撲接該石頭 而受傷,亦難以此逕謂被告羅駿傳丟擲石頭至地面行為乃一 不法傷害行為。綜上所述,本件原告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158,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四、本判決基礎已經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或證據方法,核 與判決結果無影響,不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世璋
以上判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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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