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消費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06年度,1256號
KSEV,106,雄簡,1256,2017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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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
訴訟代理人 洪秀峯律師
訴訟代理人 葉紹明
被   告 蘇守義
上列當事人間106 年度雄簡字第1256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6 年10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06 年10月31日下午3 時
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朱世璋
  書 記 官 陳威志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貳仟陸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一日起至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伍仟陸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捌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0年4 月間曾向訴外人美國運通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嗣更名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渣打商銀)申請信用貸款並訂立信用貸款申請 書,依上開約定,若遲延繳款記錄,自次月1 日起,年利率 自動調為19.95%,被告並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清償,如未 依約繳款,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被告至 96年8 月31日止,計有預借現金、消費款金額尚積欠如主文 第1 項所示金額、利息未清償;另原告主張被告向訴外人渣 打商銀申請辦理餘額代償信用卡,並訂立信用卡申請書,依 上開約定,本件年利率為20% 計算之利息。詎被告至96年9 月29日止,計有預借現金、消費款金額尚積欠如主文第2 項 所示金額、利息未清償,而原告於100 年6 月27日受讓上開 債權並依法公告之事實,業據提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函、經濟部函、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債權讓與證明 書、債權讓與公告、貸款申請表、信用卡餘額代償申請表、 約定條款、流水帳務明細查詢畫面二紙等為證,經本院核對 無訛,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 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 第1 項所規定之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 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陳威志
法 官 朱世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陳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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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份有限公司台北分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