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消費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06年度,973號
KSEV,106,雄小,973,2017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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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游國鍮
      劉秉浩
      戴嘉文
複 代理人 陳薏淳
被   告 邱建維即邱振東
      邱宏榮
上列當事人間106 年度雄小字第973 號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106 年9 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10月13日下午4
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芷萱
  書 記 官 林秀珍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肆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五三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秀珍
法 官 陳芷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林秀珍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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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