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小字第2230號
原 告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羅五湖
訴訟代理人 戴碧岐
訴訟代理人 王經文
被 告 柯文慶
柯順成
呂柯綉鳳
林柯綉設
柯美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 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9 月 2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 106年9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卷第35頁)。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書 記 官 王立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