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劉家麟
莊廣偉
被 告 鄒大麥(原名鄒永忠)
上列當事人間106 年度雄小字第1936號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
件於中華民國106 年10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10月31日
下午5時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高瑞聰
書 記 官 徐美婷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參仟零玖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玖仟肆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一零六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徐美婷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徐美婷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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