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小字第188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宏茂
謝惠娜
陳美宏
前列三人共同
兼訴訟代理 謝芳材
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雷憶華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6 年9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2,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
準用同法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掌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