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簡字第2690號原 告 林劉榮妹兼訴訟代理 廖庭羽訴訟代理人 林正傑被 告 劉勝隆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六年十一月七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陳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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