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05年度,2690號
KSEV,105,雄簡,2690,2017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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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簡字第2690號
原   告 林劉榮妹
兼訴訟代理 廖庭羽
訴訟代理人 林正傑
被   告 劉勝隆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六年十一月七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陳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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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