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馬簡字第80號
上 訴 人 吳文緣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蘇蔡玉杯等6人間請求塗銷
繼承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
訴人雖已提出上訴狀,惟未於上訴狀內說明上訴理由。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庭(澎湖縣○○市○○里○○○000號)
繳納及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映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