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繼承登記
馬公簡易庭(民事),馬簡字,106年度,80號
MKEV,106,馬簡,80,201710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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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馬簡字第80號
上 訴 人 吳文緣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蘇蔡玉杯等6人間請求塗銷
繼承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
訴人雖已提出上訴狀,惟未於上訴狀內說明上訴理由。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庭(澎湖縣○○市○○里○○○000號)
繳納及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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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