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城簡字第96號
原 告 希浦精密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月珍
被 告 陳和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程式,倘未繳 納裁判費用,則為起訴不合程式,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訴 。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9 月26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於同年9 月28日送達 送達代收人周政律師,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已生合法送達 之效力。原告逾期迄未繳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 表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黃俊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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