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豐補字第601號
原 告 郭崇倫
陳淑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77,546元,應徵裁判費4,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本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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