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豐補字第592號
原 告 蔡葉基
蔡起松
蔡啟煌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樹森間請求通行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90,000
元(請求通行面積178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為5,000元,合計89
0,000元),應徵裁判費9,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
不繳即駁回本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院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提起抗告,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裁定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