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棄損壞
豐原簡易庭(刑事),豐易字,106年度,7號
FYEM,106,豐易,7,2017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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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豐易字第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玟諺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6年
度偵字第13569號),本院豐原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詳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 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李玟諺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涉犯刑法第35 4條之毀損罪,該罪依同法第357條本文規定,係屬於告訴乃 論之罪。茲經告訴人大車河有限公司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之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2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紙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本件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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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