償還代辦費用
虎尾簡易庭(民事),虎小調字,106年度,116號
HUEV,106,虎小調,116,2017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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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 年度虎小調字第116 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丁駿豪
      姜金虹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旺呈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朱妍菁間請求償還代辦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又起訴, 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 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此為法定 必備之程式,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 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 第1 款、第119 條第1 項、第244 條第1 項第1 款、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及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旺呈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旺 呈公司)、朱妍菁返還代辦費用,未列明被告旺呈國際開發 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9 月 12日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該補正通知於106 年9 月21日送 達原告,原告於106 年10月19日之陳報狀雖補正旺呈公司之 地址,但仍未列明被告旺呈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亦未提出被 告朱妍菁得為被告旺呈公司法定代理人之依據,是以,原告 關於被告之記載未補正上開事項,又未提出旺呈公司之登記 資料以供本院審核,堪認原告之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應予駁回。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書 記 官 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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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旺呈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