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虎尾簡易庭(民事),虎小字,106年度,53號
HUEV,106,虎小,53,20171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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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虎小字第53號
原   告 黃興貴
被   告 黃阿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十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撤銷之,民事 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
二、茲據原告具狀聲明本件已無訴訟之必要,撤回本件訴訟,有 原告民事撤回起訴狀附卷可稽。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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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