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6年度花小字第293號
原 告 張育慈
被 告 闕勤府
上列當事人因詐欺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106年度花簡附民字第10
號)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
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鍾志雄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狀應表明上訴理由)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亦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游意婷